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25件地方性法规被修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知精神,于2011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的清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经对200件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修改部分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经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论证、协调、修改后,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共有34件法规,占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的17%,其中拟集中修改25件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因修改面较大,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改或者废止原条例制定新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既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又坚持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的原则进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强制措施名称进行规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云南省的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进行了规范,将封存、扣留、暂扣修改为查封、扣押,这涉及到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森林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强制拆除的表述进行了规范。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对云南省涉及强制拆除的地方性法规增加规定了公告程序和强调要依法强制拆除,这涉及到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代履行的表述进行了规范。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实施代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认真清理,云南省涉及代履行的地方性法规中个别地方表述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需要进行修改,这涉及到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渔业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中有些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精神,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这涉及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土地管理条例、节约能源条例、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旅游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农作物种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
此外,对于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阳宗海保护条例、森林消防条例、气象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条例、专利保护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等9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对有些法规提出了全面修改的议案,还有些法规由于修改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云南省人民政府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逐年修改或者重新制定。